报道称,世贸组织专家组认为,印尼对用于不锈钢生产的镍矿的出口禁令和国内加工要求与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XI:1条规定的出口禁令和限制措施不一致。
专家组还确认,根据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XI:2(a) 条的规定,印度尼西亚的措施不属于为防止或缓解对印度尼西亚至关重要的产品严重短缺而临时适用的禁令或限制的豁免。它还裁定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XX(d) 条规定的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必要措施的例外情况并不能证明这些措施是正当的。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于 2021 年 2 月成立了一个专家组,审查印度尼西亚实施这两项措施是否像欧盟 (EU) 所称的那样阻止了印度尼西亚的镍矿出口,欧盟 (EU) 也对镍矿出口禁令提出了质疑,作为另一项要求所有镍矿石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加工的措施。
欧盟在最初与印度尼西亚接触以试图解决争端后,于 2019 年 11 月诉诸世贸组织。在未能达成决议后,它随后要求在 2021 年 1 月成立一个专家组。
不过,就印尼政府实施的镍矿出口禁令政策继续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的不止欧盟一家。几个国家在诉讼中申请作为第三方使用权利。这些国家是巴西、加拿大、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土耳其、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美国。
禁止镍矿石出口等旨在促进国内镍加工和精炼行业提供附加值并优化国家收入。在世贸组织裁定印尼镍出口禁令违反其规定后,总统佐科“佐科维”维多多提到了强制出口问题。“在 VOC 时代,有强迫劳动这样的事情,也有强迫耕种这样的事情。在现代,强迫出口又重新出现了,”总统佐科维周五表示。他强调,禁止出口的镍矿是印尼的天然财富。他质疑为什么印度尼西亚政府对其自然财富的权威受到起诉。
为此,印尼政府为了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坚决反对欧盟的诉讼。
首先,反对欧盟在世贸组织就矿石出口禁令提起的诉讼,以显示印尼在制定和实施自己的法律方面的主权。印度尼西亚有权规范其自然资源的出口政策,其他国家必须尊重这一点。这符合尊重主权的原则,这是国家间关系的基础。
二是镍储量有限。镍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矿物,因此政府必须从严重短缺和环境问题到经济和社会问题等多方面考虑来规范其开采和管理。目前拥有全球最大镍储量的印尼,稍有不慎,可能有一天会变得依赖其他国家。如果没有附加值出口,10.8 亿吨的已探明储量将在九年内耗尽,尽管印度尼西亚的储量估计仍为 45 亿吨。
此外,政府雄心勃勃地要使印度尼西亚成为世界电动汽车生态系统的中心。未来,作为电池原料的镍将有很高的需求。仅在国内,需求就会增加。政府的目标是到 2030 年印度尼西亚的电动汽车保有量达到 200 万辆电动汽车和 1300 万辆电动摩托车。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政府首先着眼于从下游侧滚动。问题在于政府希望防止印尼电池的潜在原材料仅作为半成品出口。
印度尼西亚政府应对诉讼的策略之一是与第三世界国家接触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原因是诉讼是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尽管所有国家都拥有其他国家必须尊重的主权,但印度尼西亚和第三世界国家等发展中国家经常在国际争端中受到不公平待遇。
来源:D-insights

